108.12.20 民國108年12月20日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一、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 條第4 項訂定。
二、限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評鑑優等(醫學中心)、醫院評鑑合格(區域醫院)以上、105 年(含)前接受評鑑且評定為醫院評鑑優等之地區醫院、106 年(含)以後接受評鑑且評定為醫院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 。
三、被看護者如有到宅評估需求,請洽當地直轄市、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四、修正事項:新增編號T13:信義醫療財團法人高雄基督教醫院
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