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別 重症 一般
巴氏量表 1、未滿80歲,有全日照顧需求者
2、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顧需求者
3、評分為0,且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長照收據 1、 使用長照服務連續6個月以上(項目代碼:BA、BB、BC)
2、評估4級以上(申請時失能等級必須符合)
長照收據
診斷證明 1、經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開立病名為失智症,且評估量表CDR≧2(含)以上
2、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者
3、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一般癌症 一年內診斷證明,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符合C00-C97, 及癌症期別
癌症4期以上,不分年齡 癌症2或3期,年齡70歲以上
70歲以上血液淋巴腫瘤 1、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2、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3、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加速期或急性血癌轉變期)
4、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三期或第四期)
5、惡性淋巴癌且需積極抗癌治療
6、多發性骨髓瘤且需積極抗癌治療
7、骨髓化生不良症
8、骨髓增生性腫瘤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殘障手冊 1、特定項目中度以上:失智症、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2、特定項目重度以上(見下方1~12項)
3、植物人(重度)
失智症輕度
80歲以上 檢附被照顧者身份證明文件
中階 1、免重新鑑定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同一被看護者年齡滿75歲以上曾聘僱過家庭看護工或中階技術家看護工
免評資格 同一被看護者一年內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照顧者
*80歲以上長者檢附身份證明文件者不含在內
聘僱兩位外國人 1、持身心障礙手冊,載明植物人(重度)
2、評分為0,且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癌症資格需符合勞動部規範標準始可申請


被看護者持有下列項目之重度殘障手冊:

(1)平衡機能障礙 (2)智能障礙
(3)植物人 (4)自閉症
(5)染色體異常 (6)先天代謝異常
(7)其他先天缺陷 (8)精神病
(9)肢體障礙 (10)罕見疾病
(11)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11項之一】

  1.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2. 被照顧人身份證影本。
  3. 巴氏量表副本或殘障手冊影本。

  1. 外籍監護工期滿前四個月,雇主可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惟仍須具備上述申請條件。
  2. 本公司協助雇主辦理期滿重新招募皆以快件處理,前後任看護工採舊工出境隔日新工即入境,減低雇主空窗期之困擾。
雇主須負擔費用
1.薪資 每月 20,000元 依規定雇主需於每個月固定發予女傭,薪資表須依雙國文字製作,雇主與移工各執一份
2.假日加班費 一日667元 女傭每七天中需包含一天假日
3.就業安定費 每月2,000 元
中低收入戶:免繳
低收入戶:免繳
 
每三個月為一期
劃撥、電匯、便利商店
繳納帳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就業安定基金專戶
4.健保費 每月1,428元 繳交健保局(雇主1,428 + 勞工458 = 每月應繳金額1,886)
5.意外險 每年1,000元 依勞動契約辦理(備註應為50萬意外險+3萬元意外醫療+1,000元意外住院日額)
6.職災保險 每月56元 依規定雇主負擔部分
7.回程機票費 每人約7,000 ~ 10,000元 離境1次,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單程機票
※以上各項金額若遇政府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支付。
※115年1月1日起產業類移工基本薪資調至$29,500元。(依各國勞動契約不同,家庭移工薪資有所不同)
※115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
移工須負擔費用
1.體檢費 每次 2000元 入境後至三年期滿共4次,每次費用若遇醫院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計費。
2.居留證規費 每年1,000元 遺失補發每次500元
3.健保費 每月458元 繳交健保局(薪資表中代扣)
4.重入境機票費 來回約16,000~20,000元 回國渡假費用(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來回機票
5.服務費 第一年每月1,800元
第二年每月1,700元
第三年每月1,500元
指定原移工來台:第四~六年每月1,500元
※依政府90年11月7日之規定辦理
6.護照 延期費 , 換發費 ,遺失補發費用 規費依各國辦事處時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