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移工
申辦條件
- 申請移工之工廠必需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特定製程行業別者,才可申請移工。
- 初次招募申請人數及所聘僱移工總人數比例為5級制(10%、15%、20%、25%、35%,自由貿易港區最高為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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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 比例配額 |
產業類別 |
|---|---|
| A+級 (35%) |
專業染整業.專業金屬基本工業鑄造業.專業金屬鍛造業.專業金屬表面處理業.專業金屬熱處理業 |
| A級 (25%) |
染整業.紡織品製造業(限床單、床罩、毛巾、浴巾、被褥製造).襪類製造業.鞋類製造業.塑膠原料製造業.接著劑製造業.橡膠製品製造業.石材製品製造業.鋼鐵冶鍊業.鋼鐵軋延及擠型業.鋼鐵伸線業.鋁材軋延、擠型及伸線業.銅材軋延、擠型及伸線業.未分類其他基本金屬製造業.肉類其他加工及保藏業(限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毛皮帽、皮帶、皮手套製造除外).行李箱及手提袋製造業.黏土建築材料製造業(限紅磚製造) |
| B級 (20%) |
水產加工及保藏業.蔬果加工及保藏業(限豆腐製造業).紡紗業.織布業.不織布業.紡織品製造業(床單、床罩、毛巾、浴巾、被褥製造除外).皮革及毛皮整製業.木竹製品製造業.農藥及環境用藥製造業.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玻璃及其製品製造業.黏土建築材料製造業(紅磚製造除外).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鋼鐵鑄造業.鋁鑄造業.銅鑄造業.其他基本金屬鑄造業.鍊鋁業.鍊銅業.金屬製品製造業.家用電器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汽車零件製造業.機車零件製造業.家具製造業.資源化產業.其他未分類製造業(限塑膠安全帽製造業、塑膠清掃用具製造業).船舶及浮動設施製造業(限金屬船體製造).自行車零件製造業 |
| C級 (15%) |
肉類其他加工及保藏業(限肉品製造).蔬果加工及保藏業(豆腐製造業除外).動植物油脂製造業.乳品製造業.碾穀、磨粉及澱粉製品製造業.動物飼品製造業.其他食品製造業.飲料製造業.毛皮帽、皮帶及皮手套製造業.其他皮革及毛皮製品製造業.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 印刷業.印刷輔助業.化學原材料製造業.肥料及氮化合物製造業.人造纖維製造業.原料藥製造業.西藥製造業.中藥製造業.黏性膠帶製造業. 耐火材料製造業.其他陶瓷製品製造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研磨材料製造業.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再生石製品製造業.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鐘錶製造業.輻射及電子醫學設備製造業.發電、輸電及配電機械製造業.電池製造業.電線及配線器材製造業.其他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汽車製造業.車體製造業.船舶及浮動設施製造業(金屬船體製造除外).機車製造業.自行車製造業.未分類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育樂用品製造業.眼鏡製造業.其他醫療器材及用品製造業.拉鍊及鈕扣製造業.清潔用品製造業.化粧品製造業.未分類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非食用冰塊製造業 |
| D級 (10%) |
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照明設備製造業 |
移工人數計算:
- 製造業3K五級制:申請當月前 2 個月往前一年僱用勞保員工平均人數 × 工業局核配比例 = 核准人數
- 國內一般承接:申請當月前 2 個月往前一年僱用勞保員工平均人數 × 30%= 核准人數
- 製造業國內再提高5%承接:申請當月前 2 個月往前一年僱用勞保員工平均人數 × (工業局核配比例+ Extra比率+國內承接5% ) =
核准人數※製造業3K5級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Extra核配比率、國內承接增額5%,三者合計移工比率不得超過40%
增額進用(Extra)申請
- 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上限不得高於40%
- 雇主依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額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數額。
| 提高核配配額比率(%) | 附加就業安定費金額 | 增額後應繳就業安定費總額 | |
|---|---|---|---|
| 製造業 | 高科技產業 | ||
| 5% | 3,000 | 5,000 | 5,400 |
| 10% | 5,000 | 7,000 | 7,400 |
| 15% | 7,000 | 9,000 | 9,400 |
| 20% | 9,000 | 11,000 | 11,400 |
(上列金額為每一人之費用)
製造業加薪本勞聘用移工增額方案申請
- 依申請日前二個月之勞保投保級距最低之 (全職) 本國勞工加薪2,000元即可增聘1名移工(申請人數上限為勞保投保總人數10%)
- 本國勞工加薪與勞保投保級距調升時間為 “勞動部招募函許可發文日之次月”應完成,提早完成或延後完成則不符合規範。

應備文件
-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工廠登記證影本。
- 最近1年營所稅繳納證明影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包含:A.資產負債表(0300) B.損益稅額計算表(0100) C.財產目錄(含機器設備明細) *工廠設立未滿1年者,應檢附下列影本:(1)新購置機器設備發票 (2)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 (3)銷項發票 (4)營業稅401報表。
- 工廠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
- 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 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影本及縣市政府同意代表名冊核備函影本。
- 最近一年勞資會議記錄影本。
聘僱費用
| 雇主須負擔費用 | ||
| 1.薪資 | 每月 29,500元 | 依規定雇主需於每個月固定發予女傭,薪資表須依雙國文字製作,雇主與移工各執一份 |
| 2.加班費 | 依勞基法計算公式發放 | 二週工時84小時,105年1月1日後改為周休二日 |
| 3.就業安定費 | 每月2,000元 | 每三個月為一期 劃撥、電匯、便利商店 繳納帳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就業安定基金專戶 |
| 4.健保費 | 每月1,428元 | 繳交健保局(雇主1,428+勞工458=每月應繳金額1,886) |
| 5.意外險 | 每年1,000元 | 依勞動契約辦理(備註應為50萬意外險+3萬元意外醫療+1000元意外住院日額) |
| 6.勞保費 | 每月2,375元 | 繳交勞保局(雇主2,375+勞工679=3,054每月應繳金額) |
| 7.回程機票費 | 每人約7,000 ~ 10,000元 | 離境1次,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單程機票 |
| ※以上各項金額若遇政府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支付。 ※115年1月1日起產業類移工基本薪資調至$29,500元。 ※115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 | ||
| 移工須負擔費用 | ||
| 1.體檢費 | 每次2,000元 | 入境後至三年期滿共4次,每次費用若遇醫院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計費。 |
| 2.居留證規費 | 每年1,000元 | 遺失補發每次500元 |
| 3.健保費 | 每月458元 | 繳交健保局(薪資表中代扣) |
| 4.勞保費 | 每月679元 | 繳交勞保局(薪資表中代扣) |
| 5.重入境機票費 | 來回約16,000~20,000元 | 回國渡假費用(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來回機票 |
| 6.服務費 | 第一年每月1,800元 第二年每月1,700元 第三年每月1,500元 指定原移工來台:第四~六年每月1,500元 ※依政府90年11月7日之規定辦理 | |
| 7.護照 | 延期費 , 換發費 ,遺失補發費用 規費依各國辦事處時價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