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塭養殖工
魚塭養殖工 申辦條件
一、雇主資格
- 雇主領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
- 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
二、核配比率
- 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35%。
- 依前點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經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者,得予以提高5%,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40%。
三、國內勞工人數認定
- 雇主國內勞工平均人數,應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參加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認定之,並得加列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於雇主所屬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場所內,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以下對象:
A.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人數。
B.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 - 上述加列計對象,已依本表規定申請認定為國內勞工人數,於不同雇主間不予重複計算。
四、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
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畜牧工作、農糧工作、魚塭養殖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農、林產業工作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下列人數:
- 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 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
魚塭養殖工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 養殖登記證影本
- 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 養殖場員工總表及其證明文件:
A. 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員工名冊,無則免附。
B. 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證明書,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加保證明書。
C. 實際從事魚塭養殖工作之出缺勤紀錄或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文件
魚塭養殖工 聘雇費用
雇 主 須 負 擔 費 用 | ||
1.薪資 | 每月 28,590元 | 依規定雇主需於每個月固定發予女傭,薪資表須依雙國文字製作,雇主與移工各執一份 |
2.加班費 | 依勞基法計算公式發放 | 二週工時84小時,105年1月1日後改為周休二日 |
3.就業安定費 | 每月2,000元 | 每三個月為一期 劃撥、電匯、便利商店 繳納帳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就業安定基金專戶 |
4.健保費 | 每月1,384元 | 繳交健保局(雇主1,384+勞工443=每月應繳金額1,827) |
5.意外險 | 每年1,000元 | 依勞動契約辦理(備註應為50萬意外險+3萬元意外醫療+1000元意外住院日額) |
6.勞保費 | 每月2,301元 | 繳交勞保局(雇主2,301+勞工658=2,959每月應繳金額) |
※以上各項金額若遇政府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支付。 ※114年1月1日起產業類外勞基本薪資調至$28,590元。 ※114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 | ||
外 勞 須 負 擔 費 用 | ||
1.體檢費 | 每次2,000元 | 入境後至三年期滿共4次,每次費用若遇醫院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計費。 |
2.居留證規費 | 每年1,000元 | 遺失補發每次500元 |
3.健保費 | 每月443元 | 繳交健保局(薪資表中代扣) |
4.勞保費 | 每月658元 | 繳交勞保局(薪資表中代扣) |
5.重入境機票費 | 來回約16,000~20,000元 | 回國渡假費用(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來回機票 |
6.服務費 | 第一年每月1,800元 第二年每月1,700元 第三年每月1,500元 指定原移工來台:第四~六年每月1,500元 ※依政府90年11月7日之規定辦理 | |
7.護照 | 延期費 , 換發費 ,遺失補發費用 規費依各國辦事處時價辦理 | |
8.回程機票費 | 每人約7,000 ~ 10,000 元 離境1次,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單程機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