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6.22 外籍移工之居留效期為 109 年 3 月 31 日(含)以後屆滿,且 無行方不明或其他違法情事,因航班限制無法如期出國者,得專案辦理延長離境期限 30 日。
由於各國所採取之國境及飛航限制多未解除,外籍移工之居留效期為 109 年
3 月 31 日(含)以後屆滿,且無行方不明或其他違法情事,因航班限制無法如 期出國者,得持憑航班訂票紀錄、原定航班停飛、取消、延後或減班等證明, 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延長離境期限如下:
申請時,居留效期將屆者:自居留效期屆滿日加 30 日。
申請時,已逾居留效期者:居留證須為 109 年 3 月 31 日(含)以後到期,且無行 方不明或其他違法情事;自申請日加 30 日,不予裁罰。
109 年 3 月 30 日(含)以前居留屆期者,請參考本署「擴大逾期停(居)留外 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辦理。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445/146020/ )。
本項措施實施期間將視疫情發展狀況調整。資料來源:內政部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