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2026年3月30日報導】為避免雇主因面臨市場經營的不確定性,或是產業結構轉變而無預警大量解僱勞工,侵害勞動權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明定雇主有大量解僱勞工時,應依法辦理通報,以避免產生侵害勞工權益的可能,並最大限度地減少衝擊。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長王秋冬指出,大解法規定,雇主如有大量解僱勞工且符合大解法第2條規定的解僱人數或比例時,須依據第4條規定,於達到大量解僱日的60天前向主管機關辦理大量解僱通報,並將解僱計畫書通知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的部門及勞工,且必須公告揭示。通知順序依序為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工會、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以及涉及大量解僱部門的勞工,但不包括就業服務法第46條中的定期契約勞工。

應通報日遇週六、日 應往前推算

事業單位若未依規定將解僱計畫書公告揭示,或未就其內容與勞工進行協商、拒絕就業服務人員進駐,將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前述應通報日如為週六或週日,則應往前推算至前一工作日。

勞動局強調,大量解僱通報為法令所課予雇主必須依法通報的義務,避免對區域勞動市場及個別勞工造成衝擊所制定的特別程序,而對遭解僱勞工給予知的權利及提供後續協商、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相關諮詢等協助,勞動局提醒,企業依法通報不僅是責任也是保障,違反規定將處罰鍰。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