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申請需要資料
- 被看護者經指定醫療機構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巴氏量表)
- 連續使用長照服務6個月(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
- 被看護者持有【失智症】之輕度殘障手冊
- 被看護者持有【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之中度殘障手冊
- 被看護者持有下列項目之重度殘障手冊:
1.平衡機能障礙 |
7.其他先天缺陷 |
2.智能障礙 |
8.精神病 |
3.植物人 |
9.肢體障礙 |
4.自閉症 |
10.罕見疾病 |
5.染色體異常 |
11.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
6.先天代謝異常 |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11項之一】 |
新制放寬後(自2025年8月1日起)
符合以下條件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直接申請外籍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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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80歲以上長者:不用巴氏量表,不論有無失能,拿身分證明即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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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70~79歲癌症二期以上者:不用巴氏量表,有診斷證明書即可申請。
※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可增加一名外籍看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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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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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重新招募申請免評資格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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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滿75歲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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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符合上列規範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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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符合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全癱無法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