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別 重症 一般
巴氏量表 1、未滿80歲,有全日照顧需求者
2、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顧需求者
3、評分為0,且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長照收據 1、 使用長照服務連續6個月以上(項目代碼:BA、BB、BC)
2、評估4級以上(申請時失能等級必須符合)
長照收據
診斷證明 1、經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開立病名為失智症,且評估量表CDR≧2(含)以上
2、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者
3、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一般癌症 一年內診斷證明,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符合C00-C97, 及癌症期別
癌症4期以上,不分年齡 癌症2或3期,年齡70歲以上
70歲以上血液淋巴腫瘤 1、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2、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3、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加速期或急性血癌轉變期)
4、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三期或第四期)
5、惡性淋巴癌且需積極抗癌治療
6、多發性骨髓瘤且需積極抗癌治療
7、骨髓化生不良症
8、骨髓增生性腫瘤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殘障手冊 1、特定項目中度以上:失智症、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2、特定項目重度以上(見下方1~12項)
3、植物人(重度)
失智症輕度
80歲以上 檢附被照顧者身份證明文件
中階 1、免重新鑑定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同一被看護者年齡滿75歲以上曾聘僱過家庭看護工或中階技術家看護工
免評資格 同一被看護者一年內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照顧者
*80歲以上長者檢附身份證明文件者不含在內
聘僱兩位外國人 1、持身心障礙手冊,載明植物人(重度)
2、評分為0,且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癌症資格需符合勞動部規範標準始可申請


被看護者持有下列項目之重度殘障手冊:

(1)平衡機能障礙 (2)智能障礙
(3)植物人 (4)自閉症
(5)染色體異常 (6)先天代謝異常
(7)其他先天缺陷 (8)精神病
(9)肢體障礙 (10)罕見疾病
(11)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11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