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申請需要資料

  1. 被看護者經指定醫療機構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巴氏量表)
  2. 連續使用長照服務6個月(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
  3. 被看護者持有【失智症】之輕度殘障手冊
  4. 被看護者持有【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之中度殘障手冊
  5. 被看護者持有下列項目之重度殘障手冊:
1.平衡機能障礙 7.其他先天缺陷
2.智能障礙 8.精神病
3.植物人 9.肢體障礙
4.自閉症 10.罕見疾病
5.染色體異常 11.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6.先天代謝異常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11項之一】

新制放寬後(自2025年8月1日起)
符合以下條件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直接申請外籍看護:

  1. 年滿80歲以上長者:不用巴氏量表,不論有無失能,拿身分證明即可申請。

  2. 年齡70~79歲癌症二期以上者:不用巴氏量表,有診斷證明書即可申請。
     

※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可增加一名外籍看護工:

  1. 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2.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重新招募申請免評資格標準如下:

  1. 年齡滿75歲以上者

  2. 具符合上列規範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3. 被看護者符合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全癱無法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