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養護(社福)機構 護理之家(醫院)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V  
受監護人名冊影本 V  
本國監護工名冊及勞保卡影本 V V
慢性病房數證明文件影本   V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V  

【上列文件影本皆須註明『與正本相同』,並加蓋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