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僱用外籍移工應定期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繳納“就業安定基金”。
繳納金額
工作別 |
類別 |
項目別 |
就業安定費數額/月 |
家庭類 |
家庭看護工 |
一般家庭 |
2,000 元 |
中低收入戶 |
1,200 元 |
低收入戶 |
600 元 |
家庭幫傭 |
本國雇主 |
5,000 元 |
外籍雇主 |
10,000 元 |
製造業 |
一般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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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元 |
重大投資案 |
傳統產業 |
2,000 元 |
高科技產業 |
2,400 元 |
營造業 |
一般營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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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 元 |
公共工程營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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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元 |
漁船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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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 元 |
養護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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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元 |
繳納方式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將於每單數月中旬定期寄發就業安定費繳費通知單,您可持繳費單於各地郵局櫃檯繳納,或利用郵局帳戶轉帳代繳及各銀行之ATM轉帳繳費。
帳單寄送月份 |
帳單所屬月份 |
繳費期限 |
2月 |
10.11.12月 |
3月25日 |
5月 |
1.2.3月 |
6月25日 |
8月 |
4.5.6月 |
9月25日 |
11月 |
7.8.9月 |
12月25日 |
滯納金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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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通過,依據該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至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一倍為限。」第四項:「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移送強制執行,並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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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雇主未繳欠繳的滯納金並且欠繳日也不滿100天,其滯納金不現在繳款單中,唯就雇主將該期就業安定費完全繳納後,再依據會出實際繳費日期予以計算滯納金,並將該期所加徵之滯納金於最後繳款日期之下期繳款單中顯示。滯納金的結算日為每月的十一日止,十二日之後的滯納金將會列入下一次的帳單中(滯納金會算到繳款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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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2年1月起就業安定費部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實施直接將繳款單寄發給雇主,所以務必請雇主按規定繳款,以維護您的權益,本公司只能提供協助查詢、更改地址等服務。
就業安定費網站查詢系統連結:http://www2.evta.gov.tw/f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