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資格
1、承建公共工程案件
雇主與發包之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5仟萬元以上工程可合併申請)及工期達1年6個月以上。
※ 工程由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者,得由公營事業機構擔任雇主。
※ 得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得擇一擔任雇主,並以1家廠商為限;經勞動部核發許可後,不得變更。
2、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案件
雇主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並符合下列工程之一:
(一)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二)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三)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四)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雇主承建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其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億元,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者,亦得擔任雇主。但工程已完工、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或工程期限未達1年6個月者,工程契約總金額不予累計。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屬民間機構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者,民間機構得自行擔任雇主。
3、一般營造業者:雇主須符合營造業法規定,經內政部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且符合下表規定。
類別 |
三年承攬工程平均金額 |
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 |
甲等綜合營造業 |
2億2千5百萬元 |
雇主申請認定前2個月之前1年
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10人以上。 |
乙等綜合營造業 |
1億2千萬元 |
丙等綜合營造業 |
3千6百萬元 |
專
業
營
造 |
鋼構工程 |
3千萬元 |
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
3千萬元 |
基礎工程 |
3千萬元 |
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
3千萬元 |
預拌混擬土工程 |
2千萬元 |
營建鑽探工程 |
3千萬元 |
地下管線工程 |
7千萬元 |
帷幕牆工程 |
5千萬元 |
庭園、景觀工程 |
3千萬元 |
環境保護工程 |
5千萬元 |
防水工程 |
3千萬 |
土木包工業 |
1千萬 |
雇主申請認定前2個月之前1年
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5人以上。 |
二、核配比率
1. 雇主申請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30%,每1人每月提繳就業安定費3,500元。
2.
增額聘僱→依上述申請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經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者,得予以提高百分之五,提高比率為百分之十者,其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為5,000元,上限為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