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資格

1、承建公共工程案件
雇主與發包之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5仟萬元以上工程可合併申請)及工期達1年6個月以上。
※ 工程由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者,得由公營事業機構擔任雇主。
※ 得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得擇一擔任雇主,並以1家廠商為限;經勞動部核發許可後,不得變更。

2、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案件
雇主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並符合下列工程之一:
(一)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二)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三)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四)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雇主承建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其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億元,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者,亦得擔任雇主。但工程已完工、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或工程期限未達1年6個月者,工程契約總金額不予累計。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屬民間機構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者,民間機構得自行擔任雇主。

3、一般營造業者:雇主須符合營造業法規定,經內政部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且符合下表規定。
 

類別 三年承攬工程平均金額 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
甲等綜合營造業 2億2千5百萬元 雇主申請認定前2個月之前1年
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10人以上。
乙等綜合營造業 1億2千萬元
丙等綜合營造業 3千6百萬元



鋼構工程 3千萬元
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3千萬元
基礎工程 3千萬元
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3千萬元
預拌混擬土工程 2千萬元
營建鑽探工程 3千萬元
地下管線工程 7千萬元
帷幕牆工程 5千萬元
庭園、景觀工程 3千萬元
環境保護工程 5千萬元
防水工程 3千萬
土木包工業 1千萬 雇主申請認定前2個月之前1年
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5人以上。


二、核配比率

1. 雇主申請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30%,每1人每月提繳就業安定費3,500元。

2. 增額聘僱→依上述申請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經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者,得予以提高百分之五,提高比率為百分之十者,其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為5,000元,上限為40%。